青岛三合实验室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青岛三合实验室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与青岛恩普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81民初4513号之一
原告:青岛三合实验室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洋河镇宋家村北。
法定代表人:相锡兵,董事长。
被告:青岛恩普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铁骑山路416号。
法定代表人:罗萌萌,总经理。
本院受理原告青岛三合实验室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恩普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青岛恩普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称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合同约定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双方协商解决,协商未果的向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即合同约定管辖法院为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本案应移送至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属买卖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条规定“根据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不能确定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原、被告在合同中约定纠纷由被告所在地管辖,本案应由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管辖,被告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至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周建波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刘 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