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81民初10153号
原告:青岛三合实验室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洋河镇宋家村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17803959037。
法定代表人:相某,总经理。
被告:青岛春田科技车辆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清水河路56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053061472K。
法定代表人:李某,经理。
原告青岛三合实验室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春田科技车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三合实验室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在法庭辩论终结前,原告申请变更诉讼请求至10000元,案件受理费应变更为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应退还原告1213元。
审判员 郑晓鹏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姜 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