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1181民初697号之一
原告:河北春光暖气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衡水市冀州区兴华南大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8172879566XM。
法定代表人:吴相民。
被告:江苏江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扬州市江都区文昌东路200号建工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121412195919。
法定代表人:钱春余。
原告河北春光暖气片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江苏江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7日立案受理,2021年5月7日原告以与被告协商达成一致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春光暖气片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60元,减半收取计680元,诉讼保全费1120元,均由原告河北春光暖气片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 铁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张中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