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1181民初697号之二
申请人:河北春光暖气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衡水市冀州区兴华南大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8172879566XM。
法定代表人:吴相民。
被申请人:江苏江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扬州市江都区文昌东路200号建工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121412195919。
法定代表人:钱春余。
原告河北春光暖气片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江苏江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8日作出(2021)冀1181民初697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江苏江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2021年5月7日申请人河北春光暖气片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纠纷已自行协商解决,原告已撤诉,现撤回保全申请,依法应解除对被申请人财产的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苏江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0000元的冻结或其他同等价值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 铁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张中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