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1181民初122号
原告:河北春光暖气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衡水市冀州区工业园区。
负责人:吴相民,该公司经理。
被告:北京财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经济开发区兴盛南路**开发区办公楼**-113。社会统一征信代码:91110228579048862W。
负责人:范伟。
河北春光暖气片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财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因受肺炎疫情影响,本案于2021年1月13日中止审理,2021年3月4日恢复审理。原告河北春光暖气片有限责任公司以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于2021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北春光暖气片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818元,减半收取计4409元,由原告河北春光暖气片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飞
二〇二一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邢宗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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