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1181民初697号
申请人:河北春光暖气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衡水市冀州区兴华南大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8172879566XM。
法定代表人:吴相民。
被申请人:江苏江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扬州市江都区文昌东路200号建工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121412195919。
法定代表人:钱春余。
原告河北春光暖气片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江苏江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河北春光暖气片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江苏江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在价值120000元以内予以查封。担保人衡水昊达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出具财产保全担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江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2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1120元,由申请人河北春光暖气片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 铁
二〇二一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崔煜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