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1181民初1281号
申请人:河北春光暖气片有限责任公司,所在地衡水市冀州区兴华南大街8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8172879566XM。
法定代表人:吴相民。
被申请人:***,男,汉族,1967年4月25日出生,现住衡水市冀州区。
原告河北春光暖气片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河北春光暖气片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7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河北春光暖气片有限责任公司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本案存在因被申请人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申请人其他损害的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的的银行存款7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720元,由申请人河北春光暖气片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 铁
二〇二一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张中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