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春光暖气片有限责任公司

河北春光暖气片有限责任公司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1181民初1282号

原告:河北春光暖气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衡水市冀州区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吴相民。

被告:***,男,1972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衡水市冀州区。

原告河北春光暖气片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8日立案。2021年6月15日原告以双方达成还款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春光暖气片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86元,减半收取计543元,由原告河北春光暖气片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 铁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崔煜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