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1181民初1282号
原告:河北春光暖气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衡水市冀州区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吴相民。
被告:***,男,1972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衡水市冀州区。
原告河北春光暖气片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8日立案。2021年6月15日原告以双方达成还款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春光暖气片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86元,减半收取计543元,由原告河北春光暖气片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 铁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崔煜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