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苏10民初104号
原告江苏华富储能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中缘植物光照股份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4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学平和被告管理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万凤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审理期间,江苏华富储能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5日申请撤诉。本院经审查认为,江苏华富储能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意思表示真实,亦不存在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形。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苏华富储能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651元(已交纳),减半收取12825.5元,由江苏华富储能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杨 松
审判员 韩 凯
审判员 袁海兰
书记员 秦 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