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0105执1753号
申请人:**,男,1975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秦淮区。
被执行人:江苏中缘植物光照股份有限公司,登记地在江苏省仪征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朱万美。
被执行人:江苏易灯快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南京市建邺区。
法定代表人:蔡洪波。
**与江苏中缘植物光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中缘公司)、江苏易灯快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灯快线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日作出的(2017)苏0105民初254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判令:江苏中缘植物光照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支付工资、年终奖金共计34万元,江苏易灯快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对前述款项的给付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免交,公告费2100元由江苏中缘植物光照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此款由江苏中缘植物光照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以冲抵**预缴的诉讼费用,江苏易灯快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对此款项的给付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江苏中缘公司、易灯快线公司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文书义务,申请人**于2019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江苏中缘公司、易灯快线公司采取如下措施:1、向被执行人发送了执行通知书、纳失决定书、风险告知书、财产申报令、限制高消费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向法院如实申报可供执行的财产,但是,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对被执行人易灯快线公司名下的财产进行查询,经查,被执行人易灯快线公司在名下在本市无土地使用权、无房产、无车辆、无银行大额存款、无证券。截止2019年4月19日,易灯快线公司名下银行账户被本院予以冻结,本案控制金额为4元。被执行人江苏中缘公司已被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进入破产程序,申请人**已向江苏中缘公司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3、本院工作人员按被执行人易灯快线公司的地址查询,该公司早已不再经营,其下落不明;4、申请人**申请追加易灯快线公司股东广州红蚂蚁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经本院合议庭合议后,裁定不予追加。5、本院于2019年11月22日,对易灯快线公司名下的财产再次进行查找,未查到可供执行财产。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工作笔录、图片等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本院已穷尽调查措施,被执行人名下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故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经本院释明,申请人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可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
审 判 长 盛云峰
审 判 员 王生奇
审 判 员 彭鸣俊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五日
法官 助理 邹宇生
见习书记员 沙 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