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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富利电子(上海)有限公司与江苏史福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苏1081执45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安富利电子(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贸易试验区港澳路239号1幢5层540室。
法定代表人FUKAMCHEUNG,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龚家晴,广东仲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许日超,广东仲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江苏史福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仪征市经济开发区史福特大道6号。
法定代表人时修荣,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高峻,男,该公司员工。
安富利电子(上海)有限公司与江苏史福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9日作出的(2016)苏1081民初335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该调解书,江苏史福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应于2016年10月25日前、11月25日前、12月25日前各给付安富利电子(上海)有限公司货款100000元,其中2016年10月25日前应付款100000元由江苏史福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于本调解协议签订后立即支付。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安富利电子(上海)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立案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申请执行人安富利电子(上海)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本案依法可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苏1081执453号案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周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