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中缘植物光照股份有限公司

再审申请人江苏易灯快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某某及原审被告江苏中缘植物光照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1民申274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江苏易灯快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嘉陵江东街18号01栋16层。
法定代表人:*洪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中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中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佟岩,男,1975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江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江苏中缘植物光照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仪征市经济开发区史福特大道6号。
诉讼代表人:倪斌,江苏中缘植物光照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擎天柱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江苏易灯快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易灯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佟岩及原审被告江苏中缘植物光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中缘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2017)苏0105民初25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江苏易灯公司申请再审称,1.被申请人在明知申请人公司状态的情况下故意隐瞒,导致原审法院未能通知申请人到庭应诉,原审法院在申请人未到庭的情况下缺席判决,严重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2.原审法院判决申请人和江苏中缘公司一起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没有法律依据。3.江苏中缘公司在原审审理过程中已经被其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人民法院也已经受理,但原审法院没有按照法律规定中止审理该案。故申请再审。
被申请人佟岩辩称,1.原审起诉时诉状中明确留了江苏易灯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电话号码以及会计***的电话号码。原审法院也联系了*洪波,***明确表示他不愿意来。原审法院并不是在申请人不知情的情况下缺席判决的。原审法院在邮寄送达未果的情况下还进行了两次公告,原审法院审判程序不违法。2.在原审期间,原审法院以及佟岩对中缘公司的破产案件毫不知情,佟岩没有过错。3.原审事实认定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申请人的再审申请。
本案审查期间,江苏易灯公司提交了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破申10号民事裁定书,欲证明在原审期间江苏中缘公司已经进入破产程序,原审法院没有中止本案审理属于程序违法。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原审法院依据佟岩提交的《聘用书》、社保缴费清单、银行明细查询单认定江苏易灯公司对江苏中缘公司欠付的佟岩工资、年终奖金共计34万元承担连带支付责任。本案复查期间,江苏易灯公司、江苏中缘公司对原审认定的该欠付数额均未提出异议,亦未提交反驳证据,据此,本院对原审判决的欠付金额依法予以确认。作为实际用人单位的江苏易灯公司在佟岩工作期间,为佟岩支付工资,缴纳社会保险,原审判决其承担连带支付责任并无不当。虽然原审法院在江苏中缘公司破产申请受理时尚未审结本案,但本案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一条所规定的应当中止审理的法定情形,故江苏易灯公司有关原审法院未中止审理,程序违法的主张,本院依法不予采信。综上,江苏易灯公司申请再审理由均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江苏易灯快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军
审判员***
审判员*燕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