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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爱心教学装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淮法执字第1074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爱心教学装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施超
被执行人***。
江苏爱心教学装备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27日作出(2013)淮法车民初字第87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杨共欠江苏爱心教学装备有限公司155000元,分别于2013年10月30日前给付30000元,于2014年1月20日前给付50000元,于2014年6月30日前给付75000元。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仅给付30000元,尚欠125000元,诉讼费3400元,合计1284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7月15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本院依法采取“五查”措施,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3)淮法车民初字第87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和

二〇一五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龚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