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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少儿春互联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与淮安市淮阴区财政局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8)苏08行辖5号
原告江苏少儿春互联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淮安市淮阴区财政局、第三人江苏钟山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财政行政管理一案,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以该案原告认为该法院办公经费及人员工资均由被告保障、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申请移送管辖为由,报请本院指定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所谓特殊原因是指由于法律上或者事实上的原因。司法实践中,特殊原因比较常见的有以下两种情形:(1)该法院所在地发生了严重的台风、地震、水灾、泥石流等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由于不可抗力的客观原因无法行使管辖权;(2)由于出现该法院的全体法官都需要回避等法律上的原因无法行使管辖权。本案中,第一种情形并不存在。关于第二种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认为审判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有权申请审判人员回避。”从本案原告申请移送管辖的理由来看,其认为淮阴区人民法院办公经费及人员工资均由被告淮阴区财政局保障,可能影响公正审理,本院认为,国家财政部门系国家行政机关中负责财政管理工作的机构,其依照相应的法律授权负责本辖区范围内相对应的各级政府的预、决算等事务,包括根据国家财政法令和财政政策制定各项财政业务规章制度、法规条例,管理各部门、各单位的财务等职责,这是一个国家的制度安排,其与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根据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关系从而对相关行政机关履行行政职责的合法性进行监督并不矛盾,并不构成法律规定中“全体法官回避”的理由和条件,也不符合需要指定其他法院管辖或者由上级法院直接审理的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