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1081民初10877号
原告:新界泵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岭市大溪镇大洋城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许敏田。
委托诉讼代理人:乐肖梦,浙江明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水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富强南街58号。
法定代表人:崔全胜。
原告新界泵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水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10月29日向法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新界泵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可以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界泵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75元,减半收取187.5元,由原告新界泵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陈锦峰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五日
代书记员 毛律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