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泽慧水务工程有限公司

新界泵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河北泽慧水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1081民初10877号
原告:新界泵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岭市大溪镇大洋城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许敏田。
委托诉讼代理人:乐肖梦,浙江明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水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富强南街58号。
法定代表人:崔全胜。
原告新界泵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水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10月29日向法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新界泵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可以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界泵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75元,减半收取187.5元,由原告新界泵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陈锦峰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五日
代书记员 毛律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