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西力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黄山市中显微电子有限公司与杭州西力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休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皖1022民初243号
原告:黄山市中显微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休宁县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0225621787678。
诉讼代表人:黄山市中显微电子有限公司管理人。
负责人:*迎春,安徽齐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西力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6719587228W。
法定代表人:***。
原告黄山市中显微电子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西力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原告黄山市中显微电子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黄山市中显微电子有限公司撤诉申请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山市中显微电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108元减半收取8054元由原告黄山市中显微电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冯程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