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西力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与杭州西力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106民初4367号
原告:***,女,1970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西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西子明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西力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转塘街道良浮路173号。
法定代表人:宋毅然。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会佳,浙江泰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杭州西力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0元,由***负担。
审判员高瑛

二〇一八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