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沙河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冀0582执427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河北神盾电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沙河市金泰煤业有限公司三王村煤矿,住所地沙河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河北神盾电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与沙河市金泰煤业有限公司三王村煤矿为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执行。已执行债权306100元,未执行141510元。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因被执行人违反财产报告制度,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作出限制高消费令;经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工商登记、房产所有权登记、车辆登记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