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绿创设备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武汉九通汽车厂与九江绿创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鄂0104民初4536号
原告:武汉九通汽车厂,住所地:武汉市汉西常码头特2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湖北立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九江绿创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九江县沙城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九通汽车厂与被告九江绿创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九通汽车厂于2017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九通汽车厂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九通汽车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后收取2167元、保全费1570元,合计3737元,由原告武汉九通汽车厂负担(已缴纳)。
审判长任甜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