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绿创设备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武汉九通汽车厂、九江绿创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鄂0104民初287号之一
申请人:武汉九通汽车厂,住所地:武汉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湖北立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九江绿创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九江县。
法定代表人:***。
本院于2017年10月11日作出(2017)鄂0104民初453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一、冻结申请人武汉九通汽车厂名下63000元人民币的银行存款;二、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九江绿创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名下210000元人民币的银行存款或其他等值财产。现申请人武汉九通汽车厂申请解除上述财产保全措施。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项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申请人武汉九通汽车厂名下63000元人民币的银行存款的冻结;
二、解除对被申请人九江绿创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名下210000元人民币的银行存款或其他等值财产的查封、冻结。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