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绿创设备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与九江绿创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湘0104民初6678号之一
原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银盆南路361号。
法定代表人詹纯新,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职员。
被告九江绿创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九江县沙城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6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九江绿创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30元,减半收取310元,财产保全费420元,共计730元,由原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0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