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绿创设备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武汉九通汽车厂、九江绿创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鄂0104执保287号
申请人:武汉九通汽车厂,住所地:武汉市汉西常码头特2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湖北立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九江绿创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九江县沙城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武汉九通汽车厂与被申请人九江绿创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武汉九通汽车厂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九江绿创环保设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1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63000元人民币银行存款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武汉九通汽车厂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和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申请人武汉九通汽车厂名下63000元人民币的银行存款。
二、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九江绿创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名下210000元人民币的银行存款或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