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永纪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凤城张家沟化工有限公司与江苏永纪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凤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0682民初753号
原告:凤城张家沟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凤城市弟兄山镇张家沟街。
法定代表人:马永胜,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延俊,男,1958年11月17日出生,满族,该公司生产厂长,住凤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明久栋,辽宁瞰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永纪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方巷镇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贾永季,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凤城张家沟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永纪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4日立案。原告凤城张家沟化工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凤城张家沟化工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9200元,减半收取计9600元,由原告凤城张家沟化工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周 冰
人民陪审员  马恩辉
人民陪审员  孙 璎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曾宇迪
书记员白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