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永纪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永纪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市早起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苏1003民初11183号 原告:江苏永纪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方巷镇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福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早起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垫江县大石乡洋合街317号4幢3-5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江苏永纪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纪公司)与被告重庆市早起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早起鸟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永纪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早起鸟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永纪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工程款330107元,并自2022年3月26日起到实际支付之日按5.475%标准计算利息;2.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21年10月15日签订《施工合同》一份,原告将贵州胜威福全化工有限公司保温及油漆交与被告承揽完成,合同价188万元。由于被告不按合同和规范施工,双方于2022年1月24日签订《解除合同协议书》一份,约定原合同解除,原告已支付被告工程款38万元,待监理公司及业主方防腐负责人***签字认可的结算单出来后,被告在10日内将超出已付工程款部分返还原告,被告未执行监理公司相关施工要求被罚5000元,由被告承担。2022年3月16日,监理公司和业主方防腐负责人***现场复核,被告已完成工作量为54893元,故被告应返还原告工程款330107元,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未返还。故原告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 被告早起鸟公司未答辩亦未提供证据。 原告永纪公司围绕诉讼请求提供《施工合同》及其附件、电子银行承兑汇票、《解除合同协议书》、结算清单,本院审查后认定上述证据客观真实,可以作为定案依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21年10月15日,原告永纪公司(甲方)与被告早起鸟公司(乙方)签订《施工合同》,约定甲方将贵州胜威工程现场甲方与业主方签订的合同范围内所有需要保温及油漆工程承包给乙方施工,具体范围为现场甲方所有制作的需要保温和刷油漆的设备及管道(包含业主方的2台省煤器)。合同总价188万元,付款方式为100%银行承兑,人员及全部油漆进场凭合同总价20%增值税发票付20%,保温材料及外护材料全部到场,转化器施工完毕凭合同总价30%增值税发票付30%,施工完毕、保温油漆按图验收合格后7天内凭合同总价30%增值税发票再付合同总价30%,运行3个月无质量问题凭合同总价20%的增值税发票付10%,余10%为质保金正常运行一年无质量问题在质保期满一月内无息付清。合同后附有贵州胜威防腐材料采购计划单。 2021年11月12日至12月9日期间,永纪公司共向早起鸟公司转让6张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票面金额合计38万元。 2022年1月24日,永纪公司(甲方)与早起鸟公司(乙方)签订《解除合同协议书》,约定:一、双方同意解除2021年10月15日签订的《施工合同》及其附件(贵州胜威防腐材料采购计划单)。二、对于项目现场未完成的工程量,甲乙双方约定如下方式进行结算:1.未刷油漆及未保温的工程量不计价。2.已完成的设备、管道油漆工程量及质量以监理公司及业主方防腐负贵人***签字认可的数据为准,结算单价以合同附件贵州胜威福防腐材料采购计划单中所列材料名称及相对应的单价结算,甲乙双方不得有任何异议。3.刷了底漆的部分设备、管道乙方承诺在2022年2月28日前刷完剩余的底漆及面漆,工程量及质量以监理公司及业主方防腐负责人***签字认可的数据为准,结算单价以合同附件贵州胜威福防腐材料采购计划单中所列材料名称及相对应的单价结算,甲乙双方不得有任何异议;为保证业主方的工程进度,乙方应积极完善未完工程,在2022年2月28日后未完成的工程量不再计价。4.对于乙方所购置的油漆,乙方以市场价转让给甲方,若价格高于正常的市场价,甲方可不接受转让,剩余油漆由乙方自行处理。乙方应及时将剩余油漆及稀释剂清单发给甲方,甲方经询价后将市场价格报给乙方。5.乙方在施工过程中未执行监理公司相关施工要求而被罚的罚款伍仟元(¥5000元)由乙方承担。三、截止2022年1月22日,甲方已付给乙方工程款人民币叁拾捌万元整(一年期电子承总汇票),乙方已开给甲方9%的增值税发票肆拾万元,待监理公司及业主方防腐负责人***签字认可的结算单出来后,甲乙双方在10日内完成全部结算,已付工程款超出部分乙方在3日内退还给甲方,超出部分的发票由甲方开具相对应的9%增值税发票给乙方。为保证贵州胜威公司项目的专项建设资金安全,结算完成后,若乙方不及时退还甲方的工程款,乙方同意可从业主方与乙方之间合同的未付工程款中扣除后代为退还,甲乙双方不得有任何异议。 2022年3月16日,贵州胜威福全化工有限公司出具300kt/a硫铁矿制酸装置防腐结算清单,表示截止2022年3月16日,经贵州胜威福全公司防腐负责人***及云南易通监理公司***现场复核,早起鸟公司所承***公司的贵州胜威福全化工有限公司项目的防腐油漆完成工程量总价为54893元。 经原告永纪公司催要,被告早起鸟公司仍未返还相应款项。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原告永纪公司与被告早起鸟公司订立《施工合同》,后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解除合同协议书》,该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照该协议书履行相应义务。根据该协议书,原告永纪公司已支付工程款38万元,被告早起鸟公司应当在扣除已完成工作量总价54893元后返还剩余部分,同时被告应承担罚款5000元,即被告应返还原告共330107元。双方约定在结算清单出具后10日内完成全部结算,已付工程款超出部分被告在3日内退还给原告,结算清单于2022年3月16日出具,之后被告未按约定履行义务。现原告永纪公司主张被告返还工程款330107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另主张利息,本院支持以330107元为基数,自2022年3月29日起,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被告早起鸟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举证、质证等权利,应自行承担相应不利法律后果,本院依法可以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重庆市早起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江苏永纪实业集团有限公司330107元及利息(以330107元为基数,自2022年3月29日起,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江苏永纪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252元,依法减半收取3126元,由被告重庆市早起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原告同意本院不再退还,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直接向原告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判员  **参 二〇二三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蒋 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