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1003民初32号
原告:南京科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秣陵街道清水亭东路126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停,该公司员工。
被告:江苏永纪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方巷镇工业园区峰明大道1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南京科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永纪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3日立案。原告南京科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按本院送达的交纳案件受理费通知按期足额交纳,并于2023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应按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南京科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