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永纪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永纪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北京三聚能源净化工程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5财保1366号 申请人:江苏永纪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邗江区方巷镇工业园区峰明大道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福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三聚能源净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北辰东路8号院16号楼5层B508号02室。 申请人江苏永纪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三聚能源净化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江苏永纪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北京三聚能源净化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内存款230万元。申请人提供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担保。 本院认为,江苏永纪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北京三聚能源净化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30万元,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江苏永纪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郭 强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