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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江市博益电镀厂与浙江奥菱达电梯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苏0509民初15007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江市博益电镀厂与被告浙江奥菱达电梯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吴江市博益电镀厂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胡云杰
书记员 王丁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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