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奥菱达电梯有限公司

吴江市华艺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与浙江奥菱达电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509民初420号
原告:吴*市华艺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苏省苏州市吴*区同里镇屯村社区屯村街60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佳俊,*苏锦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锦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浙*奥菱达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省湖州市南浔镇繁荣村。
法定代表人:***。
原告吴*市华艺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浙*奥菱达电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7日立案。原告吴*市华艺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市华艺包装制品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市华艺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市华艺包装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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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