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千正通信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湖南千正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湘0124民初2105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乡市流沙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
被告:湖南千正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地址:长沙市雨花区井奎路63号佳园星城14栋106房。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乡支公司,地址:宁乡市玉潭镇花明北路(凝香华都)17/18栋107-109、207-209。
负责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原告***诉被告**、湖南千正通信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乡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5日立案受理,现原告***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南千正通信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乡支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南千正通信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乡支公司的起诉,是依法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对被告**、湖南千正通信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乡支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06元,减半收取20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欧彩虹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