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环市市容环卫有限公司

某某与玉环县市容环卫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民初字第2097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
被告:玉环县市容环卫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应其与被告玉环县市容环卫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2015年12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林应其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65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732.50元,由原告林应其负担(此款已交纳)。
代理审判员张琪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