雨萱生态建设有限公司

西安大唐西市实业有限公司、雨萱生态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104民初10937号
原告:雨萱生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李超彦,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艳红,女,1972年4月24日出生,汉族,该公司人事经理,住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
被告:西安大唐西市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王少斌,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雨萱生态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大唐西市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雨萱生态建设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雨萱生态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崔   毅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法  官 助  理       刘雨昕
书    记    员      胡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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