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423执160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雨萱生态建设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陕西明珠佳顺实业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雨萱生态建设有限公司与陕西明珠佳顺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作出的已生效的(2022)陕0423民初415号民事判决书,由被执行人陕西明珠佳顺实业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雨萱生态建设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2043983.47元及利息(从2021年4月9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返还质保金227109.27元;返还履约保证金155738.8元及利息(从2021年10月5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30984元,本案执行费24707元。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陕西明珠佳顺实业有限公司发送了执行通知,但其未主动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我院通过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信息,依法预查封了被执行人陕西明珠佳顺实业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位于高庄镇沣泾大道隆基泰和万和郡33幢1层10004室、1层10007室;19幢1单元11层11101室、2单元5层20501室;16幢1单元12层11202室;17幢4单元15层41502室;23幢2单元7层20701室;31幢负1层01户仓储室共8套房产。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与申请执行人通过终本约谈的方式,对以上执行情况及执行措施进行了反馈,同时要求其再提供被执行人陕西明珠佳顺实业有限公司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其表示暂时不能提供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因本案被执行人陕西明珠佳顺实业有限公司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对本院以上认定结论及执行行为表示认可,且目前暂时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该案在短期内不能执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段展翔
审判员 杨战武
审判员 张 锐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韩 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