雨萱生态建设有限公司

西安建工建科混凝土有限公司与雨萱生态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3民初21446号
原告:西安建工建科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区。
法定代表人:郭永刚,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爱兵,北京市天元(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雨萱生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李超彦,职务不详。
原告西安建工建科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雨萱生态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6日立案。
原告西安建工建科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原告混凝土款本金434675元;2、被告支付原告上述货款实际支付之日的利息(暂计至2022那年5月20日为122578元);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担保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20年7月11日签订《西安市建设工程预拌混凝土供需合同》,由原告向被告承建的海亮熙悦景观工程项目供应混凝土。合同签订后,原告累计供应混凝土2239方,货款总金额为1004392.5元。被告支付部分货款后,拒绝支付剩余货款。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诉至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原告西安建工建科混凝土有限公司(乙方)与被告雨萱生态建设有限公司(甲方)签订《西安市建设工程预拌混凝土供需合同》,约定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查,被告雨萱生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为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XX园XX大道XX号XX号楼XX室,为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辖区,本院对该案无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处理。
案件受理费9373元(原告已预交),退还原告西安建工建科混凝土有限公司。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杨 博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薛婉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