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博源大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福建博源大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121民初1662号之一

原告:福建博源大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闽侯经济技术开发区铁岭西路7号。

法定代表人:陈苏勤,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建洲、薛伟,福建福兴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男,1965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罗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阮依顺,福建华忠盛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海青,福建华忠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福建博源大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立案。原告福建博源大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福建博源大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博源大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696元,减半收取计1848元,由福建博源大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陈彬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陈芳

书 记 员 何悦

附:

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