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3民终164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省兴茂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筱塘北街凤达山庄8号楼2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0095902479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52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
上诉人福建省兴茂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2019)闽0302民初43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因上诉人福建省兴茂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福建省兴茂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林 烟
附:本案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