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金意陶陶瓷集团有限公司

广东金意***集团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04民初13851号
原告:广东金意***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吉利工业园利源二路1号之三(住所申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758318856P。
法定代表人:何乾。
委托诉讼代理人:赖卓思,广东康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骆文虹,广东康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回族,1970年10月9日出生,住哈尔滨市道里区。
被告:哈尔滨万淼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祥泰花园A区3单元1层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04301074644A。
法定代表人:张晓光。
被告:***,女,回族,1970年2月28日出生,住哈尔滨市道里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金意***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哈尔滨万淼建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诉讼中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哈尔滨万淼建材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金意***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哈尔滨万淼建材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因当事人申请撤诉,受理费减半收取为702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广东金意***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正钊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冯嘉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