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金意陶陶瓷集团有限公司

(2021)京73民辖终386号与人广东金意***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与人北京嘉映春天影业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二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73民辖终38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金意***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吉利工业园利源二路1号之三(住所申报)。
法定代表人:何乾,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嘉映春天影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景华南街5号16层(13)1605。
法定代表人:吴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恬,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东金意***集团有限公司(简称金意陶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嘉映春天影业有限公司(简称嘉映春天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互联网法院(简称一审法院)作出的(2021)京0491民初17767号民事裁定(简称一审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金意陶公司上诉称,本案金意陶公司的住所地位于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涉案微信公众号“广东金意陶”计算机终端设备位于广东省佛山市;微信公众号显示服务器IP地址位于上海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本案应由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和上海市有管辖权的法院管辖,一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故金意陶公司请求本院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宁波市中级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审理。
嘉映春天公司未提交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侵权纠纷。本案中,嘉映春天公司主张金意陶公司未经其许可传播电影《夺冠》并对品牌进行宣传的行为侵害了嘉映春天公司的著作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北京、广州、杭州互联网法院集中管辖所在市的辖区内应当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在互联网上侵害在线发表或者传播作品的著作权或者邻接权而产生的纠纷的第一审案件。本案中,嘉映春天公司的住所地位于北京,其作为主张被侵权的一方,其住所地系侵权结果发生地,有权选择向其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故一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综上,一审法院所作裁定结论正确,应予维持。广东金意***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缺乏依据,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仪 军
审 判 员  李 洹
审 判 员  姜丽娜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  余丛薇
书 记 员  刘媛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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