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粤0604民初189号
原告:***,女,1973年2月14日出生。
被告:广东金意***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吉利工业园利源二路1号之三。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该公司职员。
原告***与被告广东金意***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意陶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金意陶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确认***与金意陶公司在2010年4月至2013年10月存在劳动关系;二、本案诉讼费用由金意陶公司承担。
事实和理由:2010年4月2日起,***在金意陶公司工作。2010年4月至2013年10月止,金意陶公司没有为***购买社保。***到佛山市禅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员会于2022年11月17日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为保护***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依法判决。
金意陶公司辩称:确认***与金意陶公司在2010年4月2日至2013年10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诉讼中,***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劳动合同、参保证明等证据,金意陶公司亦提交了入职材料等证据,本院组织双方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金意陶公司提交的有关证据,对方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系确认劳动关系纠纷。***诉请确认2010年4月至2013年10月期间与金意陶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并提交广东省社会保险个人参保证明及劳动合同等证据予以佐证。广东省社会保险个人参保证明显示***2013年11月至2022年10月的社保由金意陶公司缴纳;劳动合同显示***与金意陶公司于2010年4月2日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从2010年4月2日至2011年4月1日;该劳动合同到期后,双方一直有续签合同,直至2017年7月1日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金意陶公司对***主张的入职时间2010年4月2日无异议,且该入职时间与金意陶公司提交的入职材料能够相互印证。故此,本院确认***与金意陶公司于2010年4月2日至2013年10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原告***与被告广东金意***集团有限公司在2010年4月2日至2013年10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元,本院经核准予以免交。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