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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金意***集团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粤0604民初190号 原告:***,男,1964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南县。 被告:广东金意***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吉利工业园利源二路1号之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758318856P。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该公司职员。 原告***与被告广东金意***集团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与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确认原告与被告在2008年5月至2010年9月存在劳动关系;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2008年5月28日起,原告在被告处工作。2008年5月至2010年9月止,被告没有为原告购买社保。原告到佛山市禅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员会于2022年11月17日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为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依法判决。 被告辩称:确认双方在2008年5月28日至2010年9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诉讼中,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劳动合同、参保证明等证据,被告亦提交了入职材料,本院组织双方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双方提交的有关证据,对方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系确认劳动关系纠纷。原告诉请确认2008年5月至2010年9月期间与被告存在劳动关系,并提交广东省社会保险个人参保证明及劳动合同等证据予以佐证。广东省社会保险个人参保证明显示原告2010年10月至2022年10月的社保由被告缴纳;劳动合同显示双方于2008年6月27日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从2008年5月28日至2011年5月25日;该劳动合同到期后,双方一直有续签合同,直至2015年5月13日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被告对原告主张的入职时间2008年5月28日无异议。且双方确认原告至今仍在被告处工作。故此,本院确认双方于2008年5月28日至2010年9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原告***与被告广东金意***集团有限公司在2008年5月28日至2010年9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本院经核准予以免交。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杜 杰 二〇二三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