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闽0981执1502号
申请执行人绍兴市上虞电力电容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东关街道二农路。
法定代表人:高深。
被执行人福安市恒霖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安市潭头镇东岭洋村**。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绍兴市上虞电力电容器有限公司和被执行人福安市恒霖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闽0981民初279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8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00200元及利息。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限制消费令,但被执行人未按通知要求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主动申报财产,本院于2019年4月9日针对其拒不申报财产的行为作出拘留决定,但因目前没有发现其下落,没有实际拘留到位。
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存款、房地产、车辆等情况进行了调查,目前没有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或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福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闽0981民初279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债务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曦
执行员***
执行员*琳
二〇一九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