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京0105民初64668号
原告:绍兴市上虞电力电容器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上虞区东关街道城南工业功能区。
法定代表人:高深,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博明,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佳佳,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北京金科同盛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安翔北里11号楼220室。
被告:北京义云清洁技术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林荫北街13号信息大厦802室。
法定代表人:沈正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其琛,河北中大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衍真,河北中大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嘉华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白家疃尚峰园3号楼7层816。
被告:深圳市华澳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经营场所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南九道深圳湾创业投资大厦3101。
执行事务合伙人:常进勇、熊钢。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淼,北京天达共和(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尚薇薇,北京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浙江天易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3号大街17号(西楼)H座319室。
被告:宁波华建风险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高新区院士路66号创业大厦2号楼4-312室。
被告:嘉兴三得同泰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广益路1319号中创电气商贸园16幢510-8室。
被告:嘉兴三得合润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广益路1319号中创电气商贸园16幢510-7室。
被告:***,男,1975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聂俊,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田田,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光,男,1965年1月31日出生,满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
被告:徐雪连,女,1975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被告:姜齐荣,男,1968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被告:王光灏,男,1968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
被告:魏应冬,男,1979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
被告:夏祖华,男,1977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被告:张贵洲,男,1984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被告:白玉楼,男,1972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东河区。
原告绍兴市上虞电力电容器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市金科同盛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北京义云清洁技术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北京嘉华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华澳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浙江天易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宁波华建风险投资有限公司、嘉兴三得同泰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嘉兴三得合润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杨光、徐雪连、姜齐荣、王光灏、魏应冬、夏祖华、张贵洲、白玉楼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绍兴市上虞电力电容器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绍兴市上虞电力电容器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绍兴市上虞电力电容器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代策
二〇二一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张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