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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604执255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绍兴市上虞电力电容器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上虞区东关街道城南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4146190564W。
法定代表人:高深。
被执行人:济南**热能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陡沟街道办事处赵庄村赵庄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4096080614Q。
法定代表人:陆清华。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浙0604民初5098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6月8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绍兴市上虞电力电容器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济南**热能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申请标的179220元及相应利息。
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济南**热能设备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被执行人济南**热能设备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济南**热能设备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本院已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7000元,并已发放给申请执行人。另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鉴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又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济南**热能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陆清华作出司法拘留15日的决定。同时已对被执行人济南**热能设备有限公司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已对被执行人济南**热能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陆清华采取了限制出境报备的执行措施。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绍兴市上虞电力电容器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无异议。综上,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丁文杰
审判员孔敏
审判员黄丹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叶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