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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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604民初5816号之一
原告:绍兴市上虞电力电容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东关街道城南工业功能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4146190564W。
法定代表人:高深,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绍兴市上虞区东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济源市荆梁南街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71917196XY。
法定代表人:***。
原告绍兴市上虞电力电容器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绍兴市上虞电力电容器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436元,减半收取218元,财产保全费320元,合计53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沈炯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