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上虞电力电容器有限公司

绍兴市上虞电力电容器有限公司、石河子市合鑫云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浙0604民初5814号 原告:绍兴市上虞电力电容器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上虞区东关街道城南工业功能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4146190564W。 法定代表人:高深,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绍兴市上虞区东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石河子市合鑫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石河子开发区纬一路17-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9001MA77XJ4384。 法定代表人:***。 原告绍兴市上虞电力电容器有限公司与被告石河子市合鑫云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因需向被告公告送达法律文书,裁定转为普通程序,于2022年1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货款162400元,并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金(庭审中明确为支付从起诉之日起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18年9月,原、被告建立10KV装配式并联电容器成套装置的买卖业务关系。原告于2018年9月10日供给被告2套电容器成套装置,计货款406000元,货发后原告开具了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到2020年12月18日,经对账确认,被告尚欠货款162400元。该款至今未付,原告经催讨未果,遂向本院起诉,望判如所请。 被告未作答辩。 原告针对其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被告未到庭,视为放弃质证权利。经审查,原告提交的对账单(1份),符合证据的三性,本院予以认定。被告未提交证据。 根据原告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的事实如下:原、被告有电容器装置买卖业务,截至2020年12月18日,被告尚欠原告货款162400元。该款至今未付,遂成讼。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关系合法有效。被告欠原告货款162400元,原告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162400元及从起诉之日起按一年期LPR利率的1.5倍计算的利息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可作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第十八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石河子市合鑫云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绍兴市上虞电力电容器有限公司货款162400元,并支付该款从2021年9月1日起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548元,财产保全费1370元,公告费560元, 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沈炯芳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 第十八条第四款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第二款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