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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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604民初3585号之一
原告:绍兴市上虞电力电容器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上虞区东关街道城南工业功能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4146190564W。
法定代表人:高深,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绍兴市上虞区东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华网电力工程股份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省庄镇后省庄村繁荣大街1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00493749473Y。
法定代表人:**。
原告绍兴市上虞电力电容器有限公司诉被告华网电力工程股份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绍兴市上虞电力电容器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325元,减半收取162.5元,财产保全费270元,合计43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沈炯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