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思源东芝变压器有限公司

常州思源东芝舒电变压器有限公司与无锡市桥联冶金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8)苏0404执2721号
申请人常州东芝舒电变压器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无锡市桥联冶金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15日作出的(2017)苏0404民初31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一、被执行人无锡市桥联冶金机械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常州东芝舒电变压器有限公司货款41000元,并承担此款自2015年2月16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二、被执行人无锡市桥联冶金机械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申请人本案案件受理费459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10月25日立案受理。 执行中,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无锡市桥联冶金机械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无锡市××(××)、××(××)、××(××)三处不动产。因本院不是首封法院,申请人也不是三处不动产的抵押权人,故本院无法处置上述不动产。现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车辆以及其他不动产等财产登记信息,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无锡市桥联冶金机械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并向申请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申请人未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名下并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未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协助执行通知书等证据证实。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7)苏0404民初31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文忠 审 判 员 王笑一 审 判 员 张 燕
法官助理 夏 莹 书 记 员 钟沁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