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404民初2854号
原告:常州思源东芝变压器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0678985333F,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飞龙西路75号。
法定代表人:陈邦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沙彬娟,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沈阳市苏家屯区经济和信息化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210111559978472N,住所地沈阳市苏家屯区枫杨路78号。
负责人:徐晨。
原告常州思源东芝变压器有限公司诉被告沈阳市苏家屯区经济和信息化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称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要求撤回对被告沈阳市苏家屯区经济和信息化局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查无规避法律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常州思源东芝变压器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9406元,本院依法减半收取970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常州思源东芝变压器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刘永丽
人民陪审员 沙网娣
人民陪审员 蒋静南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蒋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