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706民初304号
原告:常州东芝舒电变压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飞龙西路75号。
法定代表人:河原慈大,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尚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大洲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新浦分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解放东路248号国际商城五金机电城2号2-540室。
负责人:***,经理。
被告:江苏大洲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城南新区黄海街道青年中路51号钱江财富广场2幢2-901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江苏连供集体资产运营中心,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朝阳西路66号。
法定代表人:***,中心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常州东芝舒电变压器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大洲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新浦分公司、江苏大洲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江苏连供集体资产运营中心招标、投标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常州东芝舒电变压器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常州东芝舒电变压器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常州东芝舒电变压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田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