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思源东芝变压器有限公司

常州东芝舒电变压器有限公司与江苏国铝高科铝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洪泽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泽执字第501号
申请执行人常州东芝舒电变压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飞龙西路75号。
法定代表人宫川胜,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江苏国铝高科铝业有限公司,住江苏省洪泽县城经济开发区冶金大道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常州东芝舒电变压器有限公司与江苏国铝高科铝业有限公司分期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洪泽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18日作出的(2015)泽商初字第9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被执行人应偿还申请执行人187577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21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存款、房产、车辆等信息进行了调查。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和土地登记信息,已采取查封措施,土地暂不可流转;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登记信息,已进行查封待扣押后评估拍卖;查封被执行人名下型号为SZ11-50000/110电力变压器一台;被执行人名下无股权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名下存款数额较小,无执行价值,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
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除上述财产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房产、车辆和型号为SZ11-50000/110电力变压器一台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泽商初字第9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