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4执恢1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
负责人:蒋敏,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张晓军,江苏常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常州宝进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
法定代表人:李琪明,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油业化工(常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戚墅堰区。
法定代表人:解佩华,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江苏清琪雅苑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
法定代表人:李琪明,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李琪明,男,汉族,1964年6月8日生,住江苏省武进区。
被执行人:成亚芬,女,汉族,1963年4月15日生,住上海市宝山区。
担保人:常州元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东南花园商1号。
法定代表人:秦惠珍。
担保人:解晓晖,男,汉族,1972年9月30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411197209301611,住常州市钟楼区金色新城47幢乙单元2103室。
担保人:郑雅秋,女,汉族,1974年10月29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411197410290424,住常州市钟楼区金色新城47幢乙单元2103室。
担保人:江苏宝进生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横山桥镇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成亚芬。
担保人:上海宝进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宝山十村18号B北438室。
法定代表人:李琪明。
担保人:常州星斯未数字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横山桥镇星辰村。
法定代表人:成亚芬。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与常州宝进化工有限公司、**油业化工(常州)有限公司、江苏清琪雅苑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李琪明、成亚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12日依申请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14)常执字第00193号,执行依据为本院2013年12月17日作出的(2013)常商初字第377号民事调解书。2014年5月21日,双方当事人签订了执行和解协议,并由担保人常州元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解晓晖、郑雅秋、江苏宝进生化有限公司、上海宝进防腐工程有限公司、常州星斯未数字技术有限公司提供担保。该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从本院另案执行到的被执行人李琪明款项中受偿了4万元。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于2015年1月30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之后,因被执行人、担保人未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本院于2015年5月6日依申请立案恢复执行。本次执行过程中,本院拨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共计3144270.16元,被执行人承担案件执行费38598.20元。2018年8月7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常州宝进化工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双方于2016年12月12日达成的和解协议,协议约定由常州宝进化工有限公司逐月归还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欠款本金及利息,直至还清。双方确认该协议正在履行中,为了便于常州宝进化工有限公司继续履行,本院于同日依申请终结执行。2020年1月9日,申请执行人提交恢复执行申请书,说明为便于被执行人继续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恢复本案执行后对本院查封的常州星斯未数字技术有限公司名下不动产先行解封,待被执行人转贷完成后再予以查封,无需开展其他执行工作,双方当事人仍按和解协议继续履行。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法院解封该财产至重新查封期间产生的任何法律风险由其承担。上述申请恢复执行内容有相应谈话笔录及承诺书为证。
2020年1月10日,本院依申请恢复了本案的执行,并于同日依申请解除了对担保人常州星斯未数字技术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常州市武进区横山桥镇星辰村不动产【武国用(2006)第1204063号,房屋权证号:10××95】的查封。2020年1月21日,本院依申请查封上述不动产,查封期限为叁年,自2020年1月21日至2023年1月20日止。本院认为,依照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的,应裁定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本案双方当事人均认可2016年12月12日达成的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按协议约定履行至今,且仍需长期履行。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十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常商初字第37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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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长 范之昕
审 判 员 刘 冰
审 判 员 吴立春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日
法官助理 邢宇倩
书 记 员 顾宇洲